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章程
来源: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 作者:admin 日期:2020-04-13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章程
(2018年12月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ardiac Function Association,简称为SDCFA。
第二条 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山东省热衷于心功能研究的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发展我省心功能研究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心功能研究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和山东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研究重点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批准组办医院、学校等,开展心功能诊断和治疗技术的研究。
(二)开展心功能研究的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积极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合作。
(三)经批准编辑出版关于心功能研究的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申报和评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办关于心功能研究的临床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心功能研究及相关学科的学习班,使会员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和专业水平。
(五)经批准评选、推荐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本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六)开展心功能研究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心功能研究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组织专家对心功能产品项目进行评审和推广。
(七)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关于心功能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八)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
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医械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5)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6)优先申报本会评审的科技成果奖项;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期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5)优先申报本会评审的科技成果奖项;
(6)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推荐论文,并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7)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长(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才、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达到60人以上时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1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长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会徽见附图。会徽由三部分组成,以红色心形图案做底衬,黄色丝带为副衬,推出深蓝色斜体字母以贯穿整个标志,使其既具有传统的抽象性,又有现代动感特点。红、黄、蓝三色搭配对比鲜明,心形图代表心功能,丝带图案作以装饰和衬托,注以本会英文名称首字母,使整个标志统一、完整、美观。
第七十条 本章程(2018年第二次修改)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2018年第二次修改)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2018年第二次修改)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图:山东省心功能研究会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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